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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项补贴制度的全面实施残疾人分级的标准起着关键性作用

最新更新2023-06-11 21:03未知

  殘疾界說及規範      1、殘疾人界說:   
  殘疾人是指在心思、生理、人體結構上,某種組織、功用丟失或許不正常,悉數或許部分丟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才能的人。殘疾規範由國務院規定。      2、殘疾分類:      殘疾人包含視力殘疾、聽力殘疾、言語殘疾、肢體殘疾、智力殘疾、精力殘疾、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。      3、殘疾分級:      各類殘疾按殘疾程度分為四級,殘疾一級、殘疾二級、殘疾三級和殘疾四級。殘疾一級為極重度,殘疾二級為重度,殘疾三級為中度,殘疾四級為輕度。      視力殘疾      1、視力殘疾界說:      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低下且不能糾正或雙眼視界縮小,致使影響其日常日子和社會參加。視力殘疾包含盲及低視力。      2、視力殘疾分級:      按視力和視界狀態分級,其中盲為視力殘疾一級和二級,低視力為視力殘疾三級和四級。視力殘疾均指雙眼而言,若雙眼視力不同,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。如僅有單眼為視力殘疾,而另一眼的視力到達或優於0.3,則不屬於視力殘疾範疇。視界以註視點為中心,視界半徑小於10°者,不論其視力怎麽均屬於盲。      聽力殘疾      1、聽力殘疾界說:      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力妨礙,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,致使影響其日常日子和社會參加。      2、聽力殘疾分類:      按均勻聽力丟失及聽覺體系的結構、功用,活動和參加,環境和支撐等因素分級(不配戴助聽擴大設備)。(註:3歲以內兒童,殘疾程度一、二、三級的定為聽力殘疾。)      聽力殘疾一級      聽覺體系的結構和功用極重度損害,較好耳均勻聽力丟失大於90 dB HL ,不能依靠聽覺進行言語溝通,在了解、溝通等活動上極重度受限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極嚴峻妨礙。      聽力殘疾二級      聽覺體系的結構和功用重度損害,較好耳均勻聽力丟失在81~90 dB HL 之間,在了解和溝通等活動上重度受限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嚴峻妨礙。   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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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聽力殘疾三級      聽覺體系的結構和功用中重度損害,較好耳均勻聽力丟失61~80 dB HL 之間,在了解和溝通等活動上中度受限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中度妨礙。      聽力殘疾四級      聽覺體系的結構和功用中度損害,較好耳均勻聽力丟失在41~60 dB HL 之間,在了解和溝通等活動上輕度受限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輕度妨礙。      言語殘疾      1、言語殘疾界說:      各種原因導致的不同程度的言語妨礙,經醫治一年以上不愈或病程超過兩年,而不能或難以進行正常的言語溝通活動,致使影響其日常日子和社會參加。      包含:失語、運動性構音妨礙、器質性構音妨礙、發聲妨礙、兒童言語發育遲滯、聽力妨礙所形成的的言語妨礙、口吃等。(註:3歲以下不定殘)      2、言語殘疾分級:      按各種言語殘疾不同類型的白話表現和程度,腦和發音器官的結構、功用,活動和參加,環境和支撐等因素分級。      言語殘疾一級腦和/或發音器官的結構、功用極重度損害,無任何言語功用或語音清晰度小於或等於10%,言語表達才能等級測驗未到達一級測驗水平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極嚴峻妨礙。言語殘疾二級腦和/或發音器官的結構、功用重度損害,具有必定的發聲及言語才能。語音清晰度在11%~25%之間,言語表達才能等級測驗未到達二級測驗水平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嚴峻妨礙。言語殘疾三級腦和/或發音器官的結構、功用中度損害,能夠進行部分言語溝通。語音清晰度在26%~45%之間,言語表達才能等級測驗未到達三級測驗水平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中度妨礙。言語殘疾四級腦和/或發音器官的結構、功用輕度損害,能進行簡略會話,但用較長句表達困難。語音清晰度在46%~65%之間,言語表達才能等級測驗未到達四級測驗水平,在參加社會日子方面存在輕度妨礙。      肢體殘疾      1、肢體殘疾界說:      人體運動體系的結構、功用損害形成的四肢殘損或四肢、軀幹麻痹(癱瘓)、變形等導致人體運動功用不同程度丟失以及活動受限或參加的限製。主要包含:①上肢或下肢因傷、病或發育異常所形成的的缺失、變形或功用妨礙;②脊柱因傷、病或發育異常所形成的的變形或功用妨礙;③中樞、周圍神經因傷、病或發育異常形成軀幹或四肢的功用妨礙。      2、肢體殘疾分類:      ①.肢體殘疾的分級準則      按人體運動功用丟失、活動受限、參加限製的程度分級(不配戴假肢、矯形器及其它輔佐用具)。肢體部位說明如下:a)全上肢:包含肩關節、肩胛骨;b)上臂:肘關節和肩關節之間,不包含肩關節,含肘關節;c)前臂:肘關節和腕關節之間,不包含肘關節,含腕關節;d)全下肢:包含髖關節、半骨盆;e)大腿:髖關節和膝關節之間,不包含髖關節,含膝關節;f)小腿:膝關節和踝關節之間,不包含膝關節,含踝關節;g)手指全缺失:掌指關節;h)足趾全缺失:跖趾關節。註:肢體殘疾分級中的一級h)、二級f)、三級e)條,關於「手指掌指關節」的表述,是指一手的5個手指近節指間關節及掌指關節以遠的缺失。②.肢體殘疾的分級準則肢體殘疾一級不能獨立實現日常日子活動。(1)四肢癱:四肢運動功用重度丟失;(2)截癱:雙下肢運動功用徹底丟失;(3)偏癱:一側肢體運動功用徹底丟失;(4)單全上肢和雙小腿缺失;(5)單全下肢和雙前臂缺失;(6)雙上臂和單大腿(或單小腿)缺失;(7)雙全上肢或雙全下肢缺失;(8)四肢在不同部位缺失;(9)雙上肢功用極重度妨礙或三肢功用重度妨礙。肢體殘疾二級根本上不能獨立實現日常日子活動。(1)偏癱或截癱,殘肢保存少量功用(不能獨立行走);(2)雙上臂或雙前臂缺失;(3)雙大腿缺失;(4)單全上肢和單大腿缺失;(5)單全下肢和單上臂缺失;(6)三肢在不同部位缺失(在外一級中的狀況);(7)二肢功用重度妨礙或三肢功用中度妨礙。肢體殘疾三級能部分獨立實現日常日子活動。雙小腿缺失;單前臂及其以上缺失;單大腿及其以上缺失;雙手拇指或雙手拇指以外其他手指全缺失;二肢在不同部位缺失(在外二級中的狀況);一肢功用重度妨礙或二肢功用中度妨礙。肢體殘疾四級根本上能獨立實現日常日子活動。單小腿缺失;雙下肢不等長,距離在5厘米以上(含5厘米);脊柱強(僵)直;脊柱變形,駝背變形大於70度或側凸大於45度;單手拇指以外其他四指全缺失;單側拇指全缺失;單足跗跖關節以上缺失;雙足趾徹底缺失或失掉功用;侏儒癥(身高不超過130厘米的成年人);一肢功用中度妨礙,兩肢功用輕度妨礙;相似上述的其他肢體功用妨礙。      智力殘疾      1、智力殘疾界說:      智力明顯低於一般人水平,並伴有習慣行為的妨礙。此類殘疾是因為神經體系結構、功用妨礙,使個體活動和參加受到限製,需求環境供給全面、廣泛、有限和間歇的支撐。智力殘疾包含:①在智力發育期間 (18歲之前),因為各種有害因素導致的精力發育不全或智力遲滯;②或許智力發育老練以後,因為各種有害因素導致智力損害或智力明顯闌珊。      2、智力殘疾分級:      按0~6歲和7歲及以上兩個年齡段發育商、智商和習慣行為分級。      0~6歲兒童發育商小於72的直接按發育商分級,發育商在72~75之間的按習慣行為分級。      7歲及以上按智商、習慣行為分級;當兩者的分值不在同一級時,按習慣行為分級。WHO -DAS Il 分值反映的是18歲及以上各級智力殘疾的活動與參加狀況。智力殘疾分級見表1、表2。      精力殘疾   
  1、精力殘疾界說:      各類精力妨礙持續一年以上未康復,因為存在認知、情感和行為妨礙,致使影響其日常日子和社會參加。      2、精力殘疾分類:      18歲及以上的精力妨礙患者根據 WHO-DAS II分值和習慣行為表現分級,18歲以下精力妨礙患者根據習慣行為的表現分級。精力殘疾一級WHO-DAS 值大於或等於116分,習慣行為極重度妨礙;日子徹底不能自理,忽視自己的生理、心思的根本要求。不與人交往,無法從事工作,不能學習新事物。需求環境供給全面、廣泛的支撐 日子長期、悉數需別人監護。精力殘疾二級WHO-DAS II值在106~115分之間,習慣行為重度妨礙;日子大部分不能自理,根本不與人交往,只與照顧者簡略交往,能了解照顧者的簡略指令,有必定學習才能,監護下能從事簡略勞動。能表達自己的根本需求,偶然被迫參加社交活動。需求環境供給廣泛的支撐,大部分日子仍需別人照顧。精力殘疾三級WHO-DAS II值在96~105分之間,習慣行為中度妨礙;日子上不能徹底自理,能夠與人進行簡略溝通,能表達自己的情感。能獨立從事簡略勞動,能學習新事物,但學習才能明顯比一般人差。被迫參加社交活動,偶然能自動參加社交活動。需求環境供給部分的支撐,即所需求的支撐服務是經常性的、短時間的需求,部分日子需由別人照顧。精力殘疾四級WHO-DAS II值在52~95分之間,習慣行為輕度妨礙;日子上根本自理,但自理才能比一般人差,有時疏忽個人衛生。能與人交往,能表達自己的情感,領會別人情感的才能較差,能從事一般的工作,學習新事物的才能比一般人稍差。偶然需求環境供給支撐,一般狀況下日子不需求由別人照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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